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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许可证

发布时间:2015/2/6 11:40:34

一、办证机构: 企业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分局办理,个体工商户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办理。
二、 许可对象
1、需新申领的在全市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食品经营者(含以电视购物、电子商务、直销等方式 从事食品销售的食品经营者;在商场、超市从事食品现场加工销售的食品经营者;从事酒类商品销售(专营)的经营者;娱乐、加油、棋牌、网吧等兼营食品的经营者)
2、对原有的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的食品经营者
3、因变更事项需要重新申领的食品经营者
4、卫生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但经营者自愿更换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
三、办理依据:《食品安全法》、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四、提交材料
(一)新申办者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已取得主体资格的加盖企业公章);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未取得主体资格的提交);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已取得主体资格的提交);
4、《指定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5、与食品流通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按许可申请书填报说明第七条要求提交);
6、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7、与食品流通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8、与食品流通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
9、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出资人签字或盖章);
10、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变更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
1、名称变更须提交的材料:
①申请人签署的《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加盖公章);
②指定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指定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③出资人共同签字(盖章)的变更决议或决定;
④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有效证明材料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⑤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2、住所变更提交材料规范:
①申请人签署的《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加盖公章);
②指定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指定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③出资人共同签字(盖章)的变更决议或决定;
④与食品流通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按许可申请书填报说明第七条要求提交);
⑤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3、负责人变更提交材料规范:
①申请人签署的《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加盖公章);
②指定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指定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③出资人共同签字(盖章)的变更决议或决定;
④提交股东会(董事会)签署的任职文件或主管部门的有效任职证件;
⑤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4、食品安全人员变更提交材料规范:
①申请人签署的《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加盖公章);
②指定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指定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③提交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名录及身份证明;
④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5、许可范围变更提交材料规范:
①申请人签署的《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加盖公章);
②指定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指定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③出资人共同签字(盖章)的变更决议或决定;
④提交企业章程修正案;
⑤关于申请增加食品流通许可经营范围的申请;
⑥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备注:提交的各类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纸型;以上未注明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公章)
四、办理时限: 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时限办理
五、代办所需费用:600元,工本费50元
六、 办理程序
1、 申领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2、 申领单位提交相关资料,报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机关;
3、 经审查资料合格的,由工商机关执法人员到其经营场所实地审核验收,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提出整改意见,经整改后再次验收;
4、 对验收合格的单位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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